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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欺诈的表现

2003-1-3 9:15 特区财会·刘家权 牛凌云 刘薇 【 】【打印】【我要纠错

  近年来,无形资产已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认识到无形资产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认识到无形资产是企业最大的资本与财富,它在增加产品的技术含量、降低成本、增加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成为企业生命力的重要标志。

  另一方面,几乎就在同时,受利益驱使,我国实务中已出现了大量的无形资产欺诈事件,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通常情况下,无形资欺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领域:

  一、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上的欺诈

  由于无形资产是独占性商品,无相同因素可比较,并且使用寿命难以确认,其未来经济效益也是潜在、不确定的,使得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变得非常困难和复杂。虽然目前学术界提出了多种无形资产的评估模型,其中一些模型也有一些独到的优点,但严格地讲,尚没有一种公认的科学合理无形资产评估模型。

  目前实务中对无形资产的评估总体上有两种方法,一是重置成本法,二是溢价法。

  所谓重置成本法是指在评估资产时,按被评估资产的现时完全重置成本(简称重置全价)减法应扣损耗或贬值来确定的评估方法,其评估理论基础为:V=c+v+m,其中c为进行科技产品开发时所耗费的物质资料的价值,v是科技人员劳动力的价值,m是剩余价值。重置成本法能对诸如专利权、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等一些可确指的无形资产作出可操作性的评估。但其评估价值往往与无形资产在市场中的价格相关很大,因为无形资产的投入产出是弱对应的,“价值”与其成本并没有一个正比例关系。耗费巨额费用研制出的无形资产常常“价值”很小,而研制成本小的无形资产有时却会有巨大的“价值”。重置成本法对如商标、商誉等不可确指无形资产的价值无法评估,比如:我国现有很多企业都采用OEM(贴牌生产)方式进入国际市场,同样的商品贴上国外名牌商标后,其国际市场价格倍增。对由于使用商标这类无形资产而带来的价值,用传统的价值公式V=c+v+m无法说明其来源,因为与没有贴名牌商标的商品相比,它们的c、v完全相同,无法找到其价值增加的原因。

  溢价法是指通过估算有某项无形资产的企业价值和与之相类似但没有该项无形资产的企业价值,两企业之差即为该项无形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溢价法可以较好的评估不确指类无形资产,但它只是从现象层面对这类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无法从理论上说明这部分无形资产的价值形成。再就是,具体操作起来很困难,我们很难找到一个合适的参照企业。同时由于各评估公司取样指标不同,因此权重不同,同一企业的无形资产,不同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往往大相径庭。

  可见,实务中所使用的两种无形资产评估方法都是不完善的。由于无形资产评估理论残缺,评估指标体系不健全,没有理论共识和操作共识为基础,也就无法保证无形资产的评估的客观性,从而为无形资产评估过程中的欺诈提供了可能。一些企业出于宣传目的,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其无形资产进行高估,并将评估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公之于众,借以抬高自己的地位,获取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例如,一家国有企业的著名商标1996年评估价值为87.61亿元,1997年由同一家评估事务所评估的价值却高达122.08亿元,一年不到,该商标价值竟上升了35亿元。另一方面,受利益驱使,一些评估机构和评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拿评估结果做交易,致使评估结果严重失实,严重扰乱了评估秩序。如此这般,无形资产评估还有什么客观性可言。

  二、合资企业外方对中方的无形资资产欺诈

  合资企业外方对中方的无形资产欺诈也是不容忽视的领域,这种欺诈通常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不少中方企业在合资时轻易地放弃多年培育的商标、专利、品牌,中方企业原有无形资产的流失严重。中方企业曾为自己的形象、品牌、技术作了大量投资,并因此获得了相当有价值的无形资产。这些企业的形象、品牌不仅对消费者发生作用,它们同时对建立企业的营销网络,获得低成本、低风险的营运资本都可以发挥巨大的作用。可是不少中方企业为摆脱资金不足的困境,急于筹资,见“钱”失“牌”,轻易地放弃自己的品牌、销售网络等无形资产,结果得不偿失。国内原有的洗涤名牌“熊猫”、“白猫”、“一只花”,在与德国的汉高、英国的利华、美国的宝洁合资时,放弃了原有商标,虽然在短期内扩大了销售额和利润,但从长远看,显然是一个巨大的损失。

  另一方面,合资后,由合资企业共同出资购买的技术秘密、配方等本属于合资企业的无形资产,却全部由外方控制掌握,中方管理人员对此重视不够。

  现在世界上不少发展中国家不得不依附发达国家或跨国公司来发展自己的经济,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处于被动的地位的教训应引以为戒的。知识经济的到来,有可能加大知识分配和交易的不平等,如果把知识产权交出去,反过来自己不得不以高昂的代价来求购知识的成果,损失将是巨大的,这一点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三、某上市公司无形资产关联交易方面的欺诈

  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逐步完善和外商监督力量的加强,利用有形资产进行欺诈已日益容易被发现和成为众矢之的。受利益驱使,某些上市公司开始把目光转向了不引人注目的无形资产。

  沸沸扬扬的“银广厦事件”之所以欺骗了那么多公司和股民,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采取了虚拟无形资产的手段,以高科技为幌子,使其股票受到追捧。其天津的分公司,以拥有“神奇科技”的谎言欺骗数万股民一年之久。

  上市公司另一种无形资产欺骗手段就是,大股东将所谓由集团公司持有的商标、品牌所有权等无形资产转让给上市公司抵偿其拖欠上市公司的巨额债务,实质是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现金资源的一种掠夺。

  通常情况下,控股公司到了资金周转困难,债务亏空越来越大时,往往采取以偿债方式将资产出售给股份公司抵充其债务。对于自身实物资产已经卖无可卖的控股公司来说,其与上市公司巨额债务的解决方案就需要另辟蹊径了。在这种情况下,母公司就会抛出转让商标、品牌无形资产所有权抵债的招术。

  表面上上市公司不需支付现金而获得无形资产所有权,实际上在偿债式支付的背后,集团公司成功的实现了巨额现金的支付。其中也不乏用现金购买大股东的专有技术的,如紫光生物(0590)为购买紫光集团拥有的“优力康”青少年营养强化饮品和“坎地沙坦酯原料药及片剂”两项专有技术,就付出现金3134.65万元。上市公司在“成功”地回购这些用于抵债的商标、专有权、专利技术的同时,中小股东的利益就被完全地践踏了。

  案例不胜枚举。1999年美尔雅集团公司出售美尔雅商标专有权的1.2亿元从对上市公司的巨额债务中扣减时,美尔集团及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的债务已高达5.2亿元,相当于上市公司当年净资产的60%.还有以6.6亿元估值的宏远品牌收购,居然将宏远的四个投资项目作为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目的还是在于抵消宏远集团对粤宏远股份公司的债务,如果成立,不仅无债一身轻,还可进账6800万元的现金。真是机关算尽。

  众所周知,无形资产具有依附性的特点,无形资产之所以“无形”,是指它不具备物质形态。它的创造、发挥作用总是同企业的有形资产或产品的生产经营过程相伴而生,依托有形资产或产品之上,而与之无法分离。企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是相互依托的,正是有了企业商品的销售、宣传,才使商标、专利权和专有技术这类无形资产有了存在的价值。这种企业产品的外在附着标志无疑应与该产品的主要生产销售主体即上市公司紧密结合。没有理由将无形资产交到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性股权的集团公司手中,而人为地割裂与上市公司的联系,在企业辛辛苦苦创立了品牌,形成声誉后再付出巨额的资金买回本应属于自己的无形资产。

  这类母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巨额无形资产、专利技术的交易是否合理,目前还没有任何有关的法规,也无实际可操作的规定。因此,利用这个漏洞转移利润就比较容易。上市公司的这种无形资产的欺诈,在我国社会公众无形资产意识还很薄弱的今天,无疑会给无形资产的管理带来很恶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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